• 在亚太区日益重要的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

    17 June 2014

    随着亚太区的建筑业蓬勃发展,以及为避免大型基建项目的工程延误带来经济增长风险,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日益得到重视;因机制能更便宜﹑更快捷地解决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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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24日,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 IPBA) 及香港建造业议会(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 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举办一个以亚太区建筑业的纠纷预防及调解为题的会议;而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正正是会议的重点讨论项目。会议为期一日,吸引多过130名来自公营及私营机构的代表参加。

    该会议是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及建造业议会首次共同合办的,旨在于最适当的时机提供一个平台让关系者讨论有关亚太区建筑业的的最新趋势,探讨最适当的纠纷预防及调解方案。

    在会议的开幕辞中,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概述政府于纠纷预防及调解中所饰演的角色,重点有两大方面。第一方面为推广争议调解顾问(Dispute Resolution Advisor, DRA) ,以及于公共建筑项目中采用新工程合约(New Engineering Contract);第二方面则为推出有关《付款保障条例》(Security of Payment, SoP ) 的立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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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于九十年代初由香港建筑署于建筑合约中首次采用。 2011年2月,香港政府指出所有重点建筑项目(除属例性质者外) ,建筑费用若超过2 亿港元便需采用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而建筑费不过2亿港元的项目,则视乎工程的复杂性而决定是否采用。

    政府还逐步把新工程合约里头的纠纷预防机制及合作途径,引入公共项目建筑工程。截至本年1月1日,已经有多过40份合约尝试采用新工程合约内的条文,当中包括基建的土木工程合约﹑维修合约以及顾问协议书。

    《付款保障条例》的咨询小组审议着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草拟法例的适用范围﹑废除「款到才付」(pay-when-paid) 及有条件的付款条文;以及赋予权力给承建商停止为未付款的工程项目工作。而小组最特别及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引入强制仲裁作为最快速的纠纷解决方案。

    袁大律师说:「政府完全明白纠纷预防及调解方案对于香港建筑业未来的重要性。我们将会不遗余力采取不同措施迎合本地及国际商界的需要,并确保香港能于亚太区继续成为提供国际法律及纠纷调解服务的领导者。」

    咨询小组的成员,兼为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的合伙人Peter Clayton 表示政府计划于「下月或两个月后」首次推出有关《付款保障条例》的咨询文件。他亦指出条例若立法成功,建筑业可享有更多的专业服务。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郑若骅资深大律师,概括香港过去十年的发展,以及香港能提供的各种服务所拥有的优点,服务内容包括调解﹑裁决﹑简短形式的仲裁﹑专家检定,以及独立﹑专门的认证机构的采用。

    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Hogan Lovells)的合伙人苏睿哲指出,一个律师在为香港的建筑工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所担任的角色。他指出律师不但需要于调解前作出相应的准备工作,更需要寻找有名望的专家及公正的调解者。

    会议的主题发言人,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先生概述有关《仲裁条约》​​ (Arbitration Ordinance) 的最新修定,以及提高香港提供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服务的声誉﹑令香港成为亚太区中心枢纽的发展方案。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的首席合约顾问Martin Dunn 解释他们能把纠纷次数保持低数字,以及能快速调解纠纷的方法。他指出公司及承建商都需要面对现实;而他亦敦请承建商保持良好的建筑纪录。

    与此同时,港铁的法律总监及公司秘书Gillian Meller 指出所有合作单位需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心态是很重要的;而港铁现时的做法是基于早期的案例评估。自1975年起,港铁有两宗索赔纠纷经仲裁解决,亦有一宗与承建商的纠纷需作出调解。20140124_IPBA Event-341

    而不同地域的纠纷调解方案亦于会议中由不同人阐释:Mohanadass Partnership 的合伙人Kevin Prakash介绍马来西亚的法定审裁制度;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的国际建筑工程委员会副会长井口直树先生讲解日本建筑合约的主要特点;而同属国际建筑工程委员会副会长的Nusrat Hassan 指出印度建筑业于纠纷调解方案中与其他地区所含有的细微差别。他们所发表的内容中有一共通意见,就是由于基建工程已作出一定份量的金额投资,如若发生纠纷,必定会阻碍经济增长。

    于闭幕小组会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 & Wood Mallesons) 的合伙人及香港业务总监Paul Starr 专注探讨预防纠纷所需的成本是否可以控制;现时,仲裁于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得如传统诉讼般一样昂贵。而透过是次会议,亦可清楚得知不少与会者迄今为至都有探索过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的可行性。

    建造业议会执行总监,以及国际建筑工程委员会的会员代表陶荣先生作最后致辞。他鼓励所有与会代表参与即将推出的《付款保障条例》的咨询活动,以及对有关预防建筑业纠纷的方案提供意见,从而建立一个和谐而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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